时间: 2024-12-13 20:42:27 | 作者: 床品布草
11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围绕餐饮浪费明显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并且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案情概述:2024年10月16日,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乐至县某中餐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后厨留存有较多废弃的餐厨垃圾。经查,当事人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10月16日,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4年7月30日,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什邡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分为饮茶区,就餐区及后厨等,就餐区设有11张餐桌,为顾客就餐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从事柴火鸡、柴火鹅等餐饮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墙壁、餐桌及吧台等处均未查见张贴或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9月13日,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4年9月18日,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青神县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结果:2024年9月18日,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4年9月24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攀枝花市西区某饭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10月15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4年7月16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8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4年7月8日,阿坝州黑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黑水县某山庄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7月8日,阿坝州黑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4年4月11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成都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等相关标识。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11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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