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织法网严防严惩洗钱犯罪
修订反洗钱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本次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吸收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的保护;加大对各类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注重平衡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企业、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做好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等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整体上修改得较好。
同时,与会人员围绕“怎么样才能做好本法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的衔接”、“加强对虚拟资产监测分析”、“完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修法建议,强调要逐步织密织牢反洗钱法网,为金融发展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当前网络技术和区块链、网络直播平台、虚拟货币等各种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迅速,使得发现洗钱线索、准确辨别洗钱活动难度加大,如何加强对新型洗钱活动的监测分析,成为本次修法关注的一个重点。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了有效应对这个难题,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联的内容进一步作出完善:
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家相关机关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
增加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依规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逐步的提升监测分析水平;
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对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目前虚拟资产尤其是密码货币交易,由于其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慢慢的变成了洗钱活动的重要渠道。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入以其他方式洗钱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王均坦提出,鉴于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境内运营,也禁止金融机构向虚拟资产相关交易提供金融服务,因此从反洗钱监管的角度,无法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业务主体范围,实践中的主要措施仍然是监测和打击。他建议,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加强对“虚拟资产”监测分析的规定,为了协助司法部门打击“虚拟资产”相关非法活动,能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对于“虚拟资产”的监测分析。
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如何严格保护信息安全?
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73人提出的1426条意见。社会公众主要对完善反洗钱的定义、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平衡反洗钱措施与保障金融活动正常进行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回应公众关切,修订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的规定,同时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在有关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行为的责任。
“建议做好本法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的衔接。”郑建邦副委员长在审议时提出,修订草案对于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别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及控股公司,其内部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作出了相关规定。“目前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已公布实施,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使用、传输和共享有更加严格的管理规范,应做好两部法律相关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等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益,需要处理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特别要保护数据、信息安全。
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相关措施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建议对金融机构怎么样处理好管理洗钱风险和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作出规定和要求。
充分采纳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该依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同时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对涉及可疑交易的,可以按照每个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和降低洗钱风险的需要采取措施;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简化救济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的主体当中,扩大了义务主体的范围。
这些特定非金融机构最重要的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商等。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以往我们把反洗钱的义务主体限定在金融机构,但随时代的发展,很多犯罪分子绕开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洗钱,犯罪形式逐渐从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本次修订将非金融机构纳入义务主体,加强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履职过程的监管,是对打击新型洗钱犯罪需求的积极回应。同时,围绕如何加强完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大家展开热烈讨论。
郑建邦表示,考虑到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同为金融服务过程中重要的中介机构,建议增列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于2025年对中国开展第五轮互评估。“为迎接此次评估,根据工作部署,已明确由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管理规定。”郭树清委员认为应完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条款,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实践中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型较多,经营规模差异性也较大,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以方便实践执行。”张勇委员说。
近年来,我国刑法不断修改完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最初的毒品犯罪、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类犯罪,逐渐又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至当前共七类犯罪。
为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等提出,适应反洗钱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扩大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同时又要突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做好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本次修改采纳了这一建议,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种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此外,考虑到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行为,不论是通过金融机构还是通过非法渠道实施,都有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衔接性条款,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与会人员表示,修订草案完善了反洗钱的定义,明确列举七类上游犯罪,同时增加兜底规定,扩大上游犯罪涵盖范围,突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对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活动的法律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将有利于更好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