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惯例”不该“惯着”_ 龙虎网
消费者入住酒店后,因故延迟退房被酒店收取半天房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但消费者认为此举不合理,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所谓“行业惯例”无效,酒店应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来源《工人日报》)
“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先签收后验货”“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快递续重收费‘向上取整’”“下载一个捆绑多个”……这些所谓的“行业惯例”于不少人而言并不陌生,虽然很多人觉得“不公平”“不合理”“太霸道”,但碍于“行业惯例”往往也只能乖乖就范,忍忍算了。毕竟,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胳膊拧不过大腿”——以一己之力对抗“行业惯例”,何其难!着实难!当然,也有些人选择正面“硬刚”,有据理力争的,有向消协投诉的,也有付诸法律的。然而,效果甚微,毕竟这类“行业惯例”的“顽疾”仍在。
“行业惯例”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内,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为业内普遍接受并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这里的“交易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业惯例”。这么一说,“行业惯例”似乎是“有法可依”,但它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也当是“合理的”,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倘若“惯例”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就不该“惯着”,不能任由侵权“暗箭”屡屡伤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恪守行业公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商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应有之义。然而,总有一些商家思想觉悟不高,诚信意识淡薄。此时,不仅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和从重查处该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断促进商家加强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地方政府也该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出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破除行业不公平惯例,逐步推动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惯着”不合法、不合理的“惯例”,除了政府作为,也当有社会参与。首先,当为广大购买的人打通维权“快速通道”,消除“维权难”“怕维权”的困扰,让我们消费者在权益受侵时毫不犹豫地说“不”;其次,营造一个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给市场一杆“公平秤”,不仅仅是在给消费者维权增加话语权,更是对厂家提高生产质量、商家合规经营的敦促与倒逼。
市场经济,大浪淘沙,尊重消费权益者胜。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业惯例”,即便不能短时间内“一刀切”,也不妨给更多市场充分博弈的空间,给更多的自由竞争和创新精神,倡导多元化定价、个性化服务模式,最终达到双方认可。(张玲)
消费者入住酒店后,因故延迟退房被酒店收取半天房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但消费者认为此举不合理,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所谓“行业惯例”无效,酒店应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