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14 03:28:22 | 作者: 浴室布草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制定了《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贯彻落实税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根本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内容有组织机构、工程管理、立项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监督监理和支持保障等。
第五条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金税三期工程组织机构由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工程办及其职能组和项目组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组成。
第七条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二)负责审议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意见,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审定以总局信息办名义发布的与信息化有关的各类业务、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办是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在信息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程总体设计的制定及修订,监控实施过程,使用各种工程管理工具保障工程成功。
(二)负责向领导小组和信息办汇报工程进展,提出工作建议,并汇总资源需求,提请信息办做出安排。
(三)推动、监控工程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启动、需求编写、规划设计、采购、实施、试点、推广,以及会议管理、预算和风险管理、资源分配等。
(四)管理项目的运作,对集中办公人员实施有效管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依据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办设立综合组、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和采购组等职能组。
第九条项目组是承担某一独立任务的工程组织单元,由工程办根据工程需要设立,一般由项目管理、业务、技术三类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三)负责向工程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源需求、项目问题和建议,协助办理项目采购工作。
(四)推动和管理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包括项目例会、问题跟踪、计划调整、人力资源、进度、质量、风险和里程碑监控等。
第十条总局相关单位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的管理职责分别为:办公厅主要负责预算资金支付,指导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要负责需求与标准管理、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司主要负责预算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办理财务有关手续;人事司主要负责金税三期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制定及落实;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在工程办框架内负责运维、安全、灾备、证书体系和北京、南海数据中心的建设,承担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实施工作;集中采购中心主要负责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办负责组织完成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计划、组织、沟通、协调、执行、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工程办应按照工程目标和范围,从工程任务、时间进度和里程碑、人力资源投入、预算、采购等几个维度全面规划和描述工程达到预定目标的途径,形成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工程办应有效组织和配置所需人力资源,明确各职能组、项目组的分工和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办应做好内部各职能组、项目组之间的沟通,划清职能组与项目组的工作边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向信息办、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办应做好与局内单位和局外单位的协调。每半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报告工程进展,向相关的单位发送工程状态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办应依据工程计划,持续监控所有的环节,及时作出调整工程计划,修正和优化工程管理的流程和标准,保证工程顺利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办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管理,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和知识转移,配合相关单位对工程每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估。
第十八条工程办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产生的档案统筹管理,确保档案管理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工程办根据发改委批复的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以及工程总体设计,提出金税三期工程预算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工程办根据年度工作规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申请,包括资金总规模和组成,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对于招标采购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与初步设计无重大变化、工作过程中无重大分歧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立项手续:
(三)工程办根据论证意见和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四)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通知书》,提交采购;同时,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对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有重大调整或工作过程中有重大分歧的项目,工程办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一条其他支付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立项手续:工程办提出项目初步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所有支付项目经财政部审批后,工程办向办公厅转交项目资金使用通知书和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外部因素变化或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取消项目或对项目内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工程办应按立项手续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金税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办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采购的信息化设备、产品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金税三期工程完工后,办公厅会同工程办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完工决算报表,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类支付项目,工程办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成立项目组,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各项目组在工程办的统一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启动、执行、结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成立后,进入启动阶段。项目组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完成项目申报书报工程办审定。协助完成项目采购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进入执行阶段。项目组在工程办领导下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执行项目计划,以确保达成既定目标。
第三十一条项目目标完成后,进入结项阶段。项目组准备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材料,提请工程办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协助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应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办理;最大限度地考虑信息化建设“一体化”要求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有关条款和评标办法;精简流程,提高效率,主动适应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十四条在无重大分歧、无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项目采购时间(从接到采购需求到合同签订完毕)控制在8周内。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如有特殊情况,能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专门小组,专司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
第三十五条金税三期工程接受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小组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工程办协助人事司建立金税三期工程人才库,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培养核心工作团队,支持后续“一体化”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核、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三条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另外的费用和预备费,以及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硬件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系统定制费、系统集成费、另外的费用和预备费等。
第四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障安全、追踪问效的原则,严禁挪用、挤占金税三期工程资金。
第五条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编制年度预算要求,提出年度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实施建议和项目预算,列入总局机关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纳入总局部门预算。
第六条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编制上报“一上”预算建议数。工程办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办公厅将工程办提出的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列入总局机关“一上”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编制上报“二上”预算方案数。工程办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指标控制数,提出年度项目“二上”预算;办公厅将工程办提出的年度项目“二上”预算方案数列入总局机关“二上”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纳入总局“二上”部门预算。
(三)“二下”预算批复。财务管理司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向办公厅下达年度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办公厅及时将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抄送工程办及有关部门。
(四)预算调整。工程办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编报审核程序,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七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税三期工程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款计划。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财政部确定的支付方式,依规定编制分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一)直接支付程序。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逐级审核报至总局财务管理司。
属于基建项目的,需先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总局财务管理司。总局财务管理司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将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二)授权支付程序。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办理资金支付,依据相关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注销及恢复。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应对年度预算资金剩余额度与财政部及代理银行进行核对,在年底予以注销。项目资金用款额度的恢复和使用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办公厅应依规定的会计科目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工程决算。工程或阶段完成后,办公厅应按财政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一)财务管理司、办公厅、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别建立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预算台账、资金支付台账、资金使用台账、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和合同执行台账。工程办统一设计台账的主要事项和指标。
(二)各单位台账的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由工程办牵头,财务管理司、办公厅、集中采购中心参与,按月进行台账核对,定期在工程办例会上通报。
(一)财务管理司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等。
(二)办公厅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付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付款金额(分期)等。
(四)集中采购中心台账。记录项目采购进度情况,包括项目采购启动、发标、评标、合同签署、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等。
第十五条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对需要调拨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具体流程包括:
(一)工程办组织资产使用单位做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工作,收集各验收单位反馈的验收单,填写《验收汇总单》,在项目到货验收完毕之后的合同付款审核环节,将《验收汇总单》随付款手续转交采购部门(含授权采购部门)。
(二)采购部门(含授权采购部门)依据项目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并在项目到货验收完毕后的合同付款环节,将付款手续连同项目主管部门转交的《验收汇总单》一并提交办公厅。
(三)办公厅在确认《验收汇总单》并办理付款后,将《验收汇总单》提交财务管理司。
(四)财务管理司根据办公厅确认的《验收汇总单》,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下达《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固定资产调出和接收单位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分别对调出和调入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金税三期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司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和总局的相关规定,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第二十二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根据项目管理规范,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分为立项审批、采购、实施、运行维护等阶段。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业务需求和技术实现“一体化”管理原则;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原则;项目管理各项工作可操作性原则。
第五条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职能组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等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初步建议。
第六条工程办项目管理组整理、汇总项目建设初步建议,报工程办审核同意后,起草成立项目组的文件,由工程办发布。
第七条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专家论证资料,报工程办审核。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主要内容、具体需求(业务需求与技术方面的要求)、在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设计中的定位(与其他项目的关系)、信息安全需求、运行条件、具体实施计划及初步预算等。
第十条项目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要求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由工程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第十一条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由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通知书》。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办将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项目立项通知书等文档正式移交采购,由集中采购中心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应用系统项目开发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牵头组织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工程办组织项目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工作。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技术体系项目实施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明确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进行项目里程碑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实施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组织初验、试点、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工程办组织项目初验、试点、推广、终验工作。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推广后,移交税务总局相关的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有关移交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职能组或项目组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包括追加项目、取消项目、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项目范围,申请格式同项目申报书),经工程办审核后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或《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
第一条为保证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做好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适用原则。
第三条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硬件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第五条金税三期工程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中心”三位一体组织架构。
第六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领导参加。
第七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八条采购工作组组长由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担任,由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项目组、采购组及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组成。
第十三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的采购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项目招标采购原则、评标结果、其他采购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评标委员会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职责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立项目录”或“立项通知书”,并由工程办提交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后,进入采购程序。
召开采购工作组会,研究采购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原则。
预算资金较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或有争议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采购及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招标采购原则,确定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定的委托采购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送集中采购中心会签工程办审核。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潜在投标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二)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开标;集中采购中心会同工程办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一)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送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中心提请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评标结果后,由集中采购中心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二)集中采购中心修定合同,并由集中采购中心领导按程序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三)合同签署后,由工程办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工作,并按照合同条款和项目验收报告办理付款。
第二十七条金税三期工程其他有关采购规定和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后勤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内容包括:集中办公地点选择管理、人员后勤管理、工作环境管理、住宿餐饮管理、费用支付管理和设备耗材管理等。
第四条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坚持以服务为中心,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障安全、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办公地点原则上应安排在金三环宾馆,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地点。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距离税务总局办公地点较近、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安全卫生、收费合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一)工作环境。基本办公条件是各种类型的会议室齐备,会议室宽敞明亮,配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投影仪、幕布等)。具体要求是:具有能容纳150—200人的大型会议室,15—20个能容纳10—20人的中小型会议室,能满足30人以上同时对外通话的总机线人同时上互联网。
(二)住宿环境。能满足集中办公人员最高峰时对房间的需要,房间宽敞明亮、清洁、安全、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床、床头柜、办公桌、办公椅、台灯、电视机、电话、网线接口、卫生间等)齐全。
(三)就餐环境。能提供集中办公人员最高峰时的就餐环境;能提供卫生达标、荤素搭配、主食副食花样较多、营养可口的食品。
(四)收费合理。在不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集中办公人员经费标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金税三期集中办公人员工作、生活、学习、锻炼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五)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应及时收集集中办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与集中办公地点管理人员沟通,督促其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集中办公地点应采用招标或协议方式选取。特殊情况下(如时间紧迫)可经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会议研究确定,报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在经费按项目归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后勤管理可采用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两种模式。集中管理是由综合组负责管理集中办公的后勤事宜;分散管理是由各项目组分别自行负责本项目的后勤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采用报表的形式报告工程办,综合组及时了解汇总各项目组的后勤管理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人员包括:从总局各个司局抽调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从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借调人员和上挂人员。所有集中办公人员汇总形成人才库。
第九条集中办公所需人力资源由工程办从人才库中调配。各项目组和职能组未经工程办同意抽调的工作人员,综合组不予提供相应的后勤服务。
第十条集中办公人员抽调工作流程:项目或阶段启动前,各项目组或职能组拟定集中办公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能要求或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业务专长等),综合组负责据此汇总编制人力资源需求,经工程办同意后,以人事部门的正式文件下发给抽调人员所在单位。
项目或阶段执行期间,各项目组要随时向工程办报告集中办公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人员调整按照人事部门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办公人员须持有关会议通知或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填写登记表,办理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的集中办公人员实行考勤管理制度,采用分散管理模式的可参照执行。
(一)各项目组应对本组集中办公人员每天进行考勤登记,项目组长对考勤结果负责,并及时把考勤表交综合组汇总。综合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汇总结果按月上报工程办和总局人事部门。
(二)集中办公人员出差、请假、休假应由各项目组管理。离开集中办公地点的人员须办理退房手续,综合组安排行李存放地点。未按规定办理退房等手续的,综合组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用。返回集中办公地点的人员须到综合组重新办理住宿登记。
(四)初次违反后勤管理规定的集中办公人员,综合组应责令其改正;两次以上的,综合组应在工程办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集中办公工作环境管理由综合组负责,包括对工作时间、工作场地、会议场地和沟通平台的管理。
(二)各项目组使用工作场地应按周安排,未报下周场地使用计划的,到期自动收回。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配的,应提前告知综合组。
(三)使用工作场地流程:经办人填写场地安排表,项目负责人签字,综合组核实并签字后予以安排。
(一)工程办召开的例会、专题会议等工作会议,由综合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等工作。
(一)集中办公启动时,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搭建集中办公地点的沟通平台。
(二)集中办公期间,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解决沟通平台设施的维护及系统安全保障等。
(三)集中办公结束后,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拆除沟通平台,归还相应设施。
(一)原则上集中办公人员一人一间标准间。如房源紧张,综合组可对住宿进行调整。
(四)住宿一经安排,禁止私自调房。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组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调房。
(一)一般采取自助餐形式。特殊情况需要工作桌餐、加班餐等,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综合组可在规定标准内予以安排。
(三)特殊就餐的工作流程:经办人(或小组)填写审批单,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核实并签字后予以安排。
(四)集中办公人员到总局工作,需在总局就餐的,由项目组长提供人员名单,综合组负责办理总局就餐卡、出入证。工作结束时,综合组统一收回。办理流程为:各项目组应把需要到总局就餐的集中办公人员名单进行登记,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进行汇总,综合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到总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集中办公人员费用按项目归集管理,其费用来源和支出应严格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项目包括:住宿费、就餐费、会议室使用费、就医费等,由综合组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综合组负责将金税三期集中办公人员名单交给集中办公地点医务室,集中办公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医务室就诊取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就医的,应经集中办公地点医务室医生签字后方可外出就医。医疗费用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办公设备主要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面板、图书资料等;耗材主要包括墨盒、硒鼓、光盘、U盘等;日常办公用品包括纸张、笔墨、信封、档案袋(盒)、订书机等。
第二十四条办公设备的购置、登记、管理等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办公设备领用。经办人填写设备领用单,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审核签字,项目组统一领回后由其负责人发放给使用者,项目组应将包含使用者签字的发放明细送交综合组备案。
耗材及日常办公用品领用。经办人填写领用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统一领回发放。
第二十六条办公设备和耗材使用。应本着爱护、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设备和耗材。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由使用人负责管理,项目组公共使用的办公设备由组长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公设备维护。集中办公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出现问题或损坏,应及时报告综合组,由综合组统一安排修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办公设备收回。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组组长负责收回本组各类办公设备,与设备领用单注明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综合组按单验收入库。设备不能收回的,综合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办。
第一条为规范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全过程,包括档案的产生、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使用、管理和验收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档案是指在金税三期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金税三期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是金税三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办公厅监督指导下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检查、监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办公厅、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信息办、工程办以及各中标单位。凡是与金税三期有关的所有文档,必须在工程办备案存档。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需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在金税三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和管理要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各单位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各相关单位在金税三期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档案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完成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向工程办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八条档案归档整理办法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归档文件整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九条归档范围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2)执行。
第十条项目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档案人员参与起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合同谈判。实行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审核、验收把关的管理模式,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及时、规范。
各项目组、职能组、集中采购中心在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均应设立专门条款,对项目文件的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写明违约责任。监理合同应增加对设计、施工单位归档文件的审核责任,罚则中应明确审核责任占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各职能组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合同应符合《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的要求,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参加金税三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办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工程办要对各类电子文件(含照片、录像等)、载体进行收集和归档,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归档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办结合项目进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管控;在项目验收、审验合同时,工程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具体保管期限的划分见附件2。
第十五条工程办负责协调组织对相关单位做档案管理的培训、指导。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办移交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合同要求每次付款时要检查前期档案的移交情况,没有按合同移交档案材料的,工程办不予签字付款。
第十六条文书纸质文档在形成后的1个月内移交;项目文档必须在项目或阶段验收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归档时要将形成的初始文档、中间文档和最终文档以及全程著录的元数据以光盘形式随纸质文档一并保存移交。
第十七条工程办在档案移交上要注重监理单位自身形成的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同时要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参建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进行质量把关;监理工程师对归档清单和内容应逐一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审核签署后移交工程办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办按季度对各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阶段性审查。对不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有关单位,工程办应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工程办在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向办公厅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如需利用工程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金税三期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
项目档案初步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环节,工程办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档案的初步验收工作。
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是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
(一)有无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是否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是否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是否明确,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档案实体和信息是否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的,形成验收报告;不合格的,工程办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北京、南海数据中心基建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提高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效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资金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金税三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硬件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系统定制费、系统集成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一)在项目开展之前,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应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发改委的批复,根据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并制定详尽的项目预算和说明,包括我方人员的费用预算和乙方的费用预算。项目组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提出电子和纸质立项依据、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
(三)财务管理司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提交的项目预算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财务管理司接到财政部的项目预算资金批复后转交工程办,工程办填写《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通知书》转交办公厅和集中采购中心。
(一)集中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将付款申请和有关资料交工程办综合组组织确认。
(二)综合组将收到的付款申请转交有关项目组确认项目进度及合同验收等情况。项目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综合组审核并登记台账。经综合组负责人签字,报工程办主任审批,提交集中采购中心办理付款。
(三)集中采购中心对工程办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后提出付款处理意见,将符合付款条件项目的有关资料、凭证整理后,送交总局办公厅财务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6.经费报销单(经办人、项目组组长、工程办主任、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签字);
(四)办公厅根据财政部的项目资金批复,审核集中采购中心提交的项目支付申请资料并授权支付。如果是直接支付方式,经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一)工程办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事项,依据税务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支付范围和标准,报局领导同意后作为报销审核的依据。
(二)经办人填写报销凭单,在有关原始凭证或报销清单上签字确认,附购物或消费明细清单,经所在项目组组长签字,报综合组审核并登记台账,经综合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工程办主任签批。工程办主任签批后,经办人到办公厅报销。
第八条工程办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做检查和监督,发现突破项目支付范围、标准、预算规模或自行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令其整改。
第九条资金支付过程中,办公厅、财务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工程办要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中台账管理的要求登记台账。由工程办牵头,办公厅、财务管理司和集中采购中心参与,定期对账。
第十条项目结项时,项目组要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报工程办审核汇总。工程办要定期向财政部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发改委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项目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工程办报送上年度金税三期工程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向工程办报送上半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办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概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发改委。